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民事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具有损害结果,即可完成举证。而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患者损害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如医疗机构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举证责任是什么
在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推定院方是存在过错的。此时院方的举证责任就是需要作出自己在实施医疗救治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如果无法举证的,或者证据不足的,将默认医疗事故成立,需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二、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证明自己没有存在过错,或者患者的损害与自身的过错无关,否则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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