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如若感到后悔,那么将会有机会重新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评估和分配婚姻关系中存在的财产。
然而,这仅仅适用于当当事人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出售、破坏甚至故意毁灭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制造虚假债务来图谋占据他们的财产时,才能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从而才有可能重新获得房子的所有权。
需要强调的是,解除婚姻关系后,财产将依照以下原则重新进行划分:
(1)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通常情况下应该平等分割;
而对于那些个人专用品,则应归属个人所有。
(2)如果夫妻两人因工作地点相隔较远而无法共同管理或使用家庭共有财产,则在分割财产时,各需对其所在之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若其中差异悬殊,则由获益较高的一方以相当于这个差距的财产来补偿另一方。
(3)如果在已婚并未共同生活之前按照惯例支付的礼物或者在婚前为了使付款人感到困难而支付的款项,当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付款者有权请求返还这些礼物或款项。
(4)如果一方与他人联手开设的公司中,其所持有的财产可以归该方所有,但分得入股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入股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款。
(5)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当年未能产生利润的养殖业或种植业,无论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良性发展还是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均应公平分割或按市场价格处理。
请各位务必注意,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仅会针对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公正的分离和评估。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工资收入和奖励津贴;
(2)经过运作和管理所产生的利润;
(3)知识产权收益: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或者明确可以得到的可供支配的财产性收益;
(4)遗产或者受赠的财产;
(5)军人退役后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等一次性费用,按照夫妻婚姻关系持续的年数乘以年均值的方法换算所得金额;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取的利益;
(8)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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