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罪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会遵循以下六个相互关联且有序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庭审准备环节;
其次是法庭调查环节,在此期间,控辩双方将展开搜寻证据和出示证据的工作;紧接着是举证质证阶段,即检方对证据加以核实并进行陈述,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也有权提出异议和质疑;随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将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接下来是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的环节;
最后是判决阶段,法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都有机会发表各自的观点和主张。庭审结束之后,法庭可以选择当庭宣判结果,或者宣布休庭,待进一步研究案情后再择期做出最终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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