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划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者:这里所谓的“情节恶劣”实际上对追逐竞驶这一行为进行了限定,意指此类行为应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追逐竞驶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以高速甚至超速方式驾车,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且突然地改变车道,或者在极短的距离内进入其他车辆前方的危险驾驶行为。
其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者:
根据相关规定,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时,即可被认定为醉酒驾驶。
再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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