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
时间:2023-06-06 08:41:23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不能再显的案件事实必须以充分、有效的诉讼证据来体现。法官面对诉辩双方提供的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如何作出准确判断,并力求最大可能的体现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这既是审理民事案件的重点,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难点。作为一名从事审判的普通法官,仅以自己多年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几点体会与大家作一探讨。

一、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来划分诉讼证据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实施,法官审理案件不包揽诉讼。换句话讲,法官不再象过去一样调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一切矛盾和纠纷,而是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客观评价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实体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但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法律修养、客观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种类繁多,条理不清,且鱼龙混杂。为了确保质量和效率,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合理分类。首先将与本案当事人所争议事实无关的证据予以剔除。其次将与本案审判程序进行或实体处理无关的证据予以排除。其三再将证据依据证明的目的以及提供方的诉讼地位进行分类。这样以来,就为法官在庭审中对诉讼证据的准确判断打好了基础。

二、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来确定举证责任

现代民事庭审方式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准确判断民事诉讼证据的基础和前提。法官是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成了我们在审理案件中所要研究的重点。首先要确定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焦点,确定是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还是当事人一方的反驳主张。其次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可一概而论。例如在审理芋元乡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对被告损害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在庭审中,被告提供两份路过纠纷发生地的学生的证言,其证明:证人并未见被告打伤原告,其提供的证言支持了被告的反驳主张,而不是支持了被告的反诉主张。再加之从其证据的三性来审查,也不具有排它的唯一性,故对被告所提供的证言不予认定为有效证据。又如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借款人已死亡,故对原告诉讼以借款人之妻是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为由而要求借款人之妻返还借款。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款人的借据一张来支持其诉讼主张,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据的真实性无法进行审查,这是原告所提供证据的法律瑕疵,而原告对此证据的瑕疵负有举证责任或者说明义务。故原告应对借据上的笔迹是否为借款人所申请笔迹鉴定。又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应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为限。故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在庭审中,原告改变了其诉讼理由而将其变更为借款人所借款应为借款人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生前所借原告款。由于经笔迹鉴定,原告所提供的借据确系被告之夫生前所写。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作为主张方而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其夫妻共同生活的细节处于不为外人所知而对外相对封闭的状态,如要求原告提供此笔借款属于被告和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既不客观,又失公平。根据公平、诚信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应负有本案的举证责任。

三、应以公平、合理、客观原则来确立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理论。

法官最多的可能是面对诉辩双方复杂而又相互对立的民事诉讼证据,经过以上的环节仍未能确定的证据将如何认证,应应用以下认证理论:

1、民事诉讼证据效力论

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在民事案件事实上的证明力。这其中有两类:一是法定效力,即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共分六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这是法律规定的依据效力高低而排列的。二是来源效力,即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形成划分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同类证据相比,依法收集的证据效力要高于其他证据。

2、民事诉讼证据统一论

民事诉讼证据统一是指民事诉讼证据相一致原则。这其中也有两类:其一是有效的民事诉讼证据要与提供证据一方的陈述一致;其二是有效的民事诉讼证据要与提供证据一方提供的其它民事诉讼证据相吻合,即要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

3、民事诉讼证据优势论

民事诉讼证据优势论是指法官在认定民事诉讼证据以有最大可能表现案件事实的证据为有效证据的认证规则。如在审理一起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供了五份在场人的证人证言来支持其被被告损害的事实主张,被告提供了三份在场人的证人证言来支持其并未致伤原告的反驳主张,故在本案中应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具有优势、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将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为有效证据。

4、民事诉讼证据劣势论

民事诉讼证据劣势论指法官在认定民事诉讼证据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有瑕疵或做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而使其证据具有劣势而不予认定为有效的认证规则。如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为一撕碎而后粘贴在一起的借据,其上笔迹虽为被告所写,但其真实性上存在明显瑕疵,原告又不能作出令法官信服的解释,故不应认定原告所提供的民事诉讼证据为有效证据。

5、民事诉讼证据推定论

民事诉讼证据推定论是指法官在审理中针对当事人双方陈述中的、当事人并未实际提供而客观存在的民事诉讼证据作出判断的认证规则。如在审理一起果园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及第三人均陈述:第三人收取被告承包费均给被告打有收条。而被告收取原告承包费时以他们签订的果园转包合同的约定数额为准。但被告在庭审结束以前均未提供第三人收取承包费的收条。法官应认定第三人所给被告打的承包费收条为有效证据,并以拒不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应承担其相应不利法律而确认了被告私自抬高承包费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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