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中的新证据的认定
时间:2023-06-06 08:40:16 3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诉讼二审中的新证据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一)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二、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二审中经法定程序认定为新证据的认定程序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行政诉讼法中“新证据”认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新证据”的认定规则,具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法院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一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面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

三、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哪些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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