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倘若涉案人员能够积极履行退赔责任,便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为其争取到一定程度的减刑机会。
因为,这一行为体现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对于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着深刻的认知和忏悔之情,同时也积极地采取措施来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种积极的表现往往会受到法院的高度重视,并将其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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