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累犯?
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在刑罚或者赦免期满后的法定期限内犯了一定罪行的人。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后五年内实施故意犯罪的罪犯,过失犯罪除外。被假释的罪犯,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种类不作规定)而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又犯上述罪的人。(1)一般累犯。主观条件:前者犯罪和后者犯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与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但书相对应,即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映了累犯的范围应当通过立法加以控制,重点在于对故意犯罪的主观处罚。2。刑罚条件:前犯的刑罚和后犯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上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从逻辑上讲,无期徒刑和死刑并没有完全执行,但根据我国减刑假释制度,以及宪法规定的赦免制度,上述两种刑罚可能存在累犯。需要指出的是,前一罪的刑罚已经实际判刑执行,是一种既有刑罚,后一罪的刑罚没有实际判刑,只是一种估计。后一罪未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构成累犯。时间条件:后一种犯罪必须在前一种犯罪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发生。这里最重要的问题是起始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的执行完毕。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不仅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还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取而代之的是撤销缓刑,新旧罪并罚。目前,对于缓刑期满后的犯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期满后原刑罚不执行的,应当是“累犯”;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刑罚不执行,就不“执行”,所以就不是“累犯”。目前,最高法正在对缓刑期满后不执行原判的人是否属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释。二是特殊累犯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累犯。与一般累犯相比,被称为特殊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对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没有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从重处罚的精神:条件是:前者和后者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一般累犯。对前者和后者的处罚种类和严厉程度没有限制。即使前、后两种罪或者其中一种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其他刑罚,也不影响其成立。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执行或者赦免前的刑罚后,随时再犯,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而且不受两次犯罪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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