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赃事宜作为一项单独的罪名,在法律层面已经明确其意义在于掩盖或隐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非法财产。
具体到本案,涉及的赃款高达1.7万元,量刑的判决则需结合案件事实及各种相关要素进行全面评估和酌定。
这些因素主要涵盖了犯罪情节的轻重、被告人是否有主动投案自首、立功挽回损失等方面。
理论上讲,对于明知系犯罪所得及由此引发之收益仍实施匿藏、转移、收购、代理销售或采用其他手段掩盖、隐瞒的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
若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惩罚。
因此,涉案金额达1.7万元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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