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不到位游客利益遭损害
时间:2023-06-07 18:02:44 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消费者郑女士及几位朋友于2006年7月底在上海某旅行社预定了8月11日的三星软卧四日庐山游,并确认了出发和到达时间。但出发前一日收到旅行社消息,时间搞错了,郑女士等人只好临时改变行程(因单位还需加班,只好临时换班)。旅途中由于火车不幸提早2小时于凌晨到达目的地,当地导游却尚未赶到,郑女士等人只好在火车站等了一个多小时。在住宿方面,郑女士等人被特别安排在没有任何星级的飞来石宾馆,而不是其他游客入住的三星级如琴湖宾馆,早晚餐需步行10分钟才到如琴湖宾馆。门票方面,景区游览的大门票中教师可凭证半价优惠(门票价格为140元),但旅行社却未告知。

郑女士等人对该旅行社在此次旅游过程中的旅游服务和办事效率以及对待游客的态度非常不满意,要求给以说法。

调解结果:

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经过协商,该旅行社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对火车提前到站无人接团对郑女士等人造成的等候和不愉快表示抱歉。

2、给退郑女士等人房差价每人50元,另每人补偿50元,共计四百元。

3、优惠庐山大门票退给退郑女士等人每人35元(全价为135元)*4人,共计四百四十元。

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游客外出旅游往往会遭遇住宿就餐质量差、星级变无星等由于旅行社不诚信所致的问题。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接受旅游服务过程中要做到:(一)认真签订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尽量使用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二)理性处理消费纠纷。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一旦与旅行社导游等发生消费争议,可保留书面记录和证据,旅游结束后及时向消保委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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