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
涉外继承公证的受理范围是:当事人所在地、相关财产所在地以及行为地的公证机构。若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则公证机构可以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应当受理符合法定要求的遗嘱公证申请,并通过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办理遗嘱公证;但在个别情形下,依据有关规定不宜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予办理继承权公证,改而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
二、放弃继承公证需具备什么内容
放弃继承公证需具备的内容如下:
1.声明人姓名、出生年月、联系电话和地址等;
2.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3.声明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原因、继承的范围等;
4.声明人自愿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理由等;
5.声明人和公证人的签名和盖章;
6.放弃继承的声明日期和公证日期等。
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可以订立放弃继承声明书,经公证处公证以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继承财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继承财产公证需要的手续如下:
1.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亲属证明等资料和证明;
3.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由承办公证员进行受理;
4.领遗产继承公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带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领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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