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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外继承的三个专属管辖范围

2020-07-18 10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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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是: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国际上,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住所或遗产所在地为依据,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 具体涉外继承案件由哪国法院管辖,应通过冲突规范加以确定,在我国,对于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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