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几日内
时间:2023-02-26 15:12:28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因为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民法典关于离婚犹豫期作出以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自婚姻登记受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算30天内,夫妻任何一方对于离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申请。

一、离婚登记怎样撤销

离婚登记撤销是:申请人变造虚假材料、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离婚登记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收回离婚证;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登记申请能否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能撤回。如果夫妻双方同意离婚,需要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在离婚冷静期30天内,只要一方不想离婚,就可以从婚姻登记处撤回离婚申请,撤回后离婚程序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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