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可以调取对方的身份证登记信息吗
当事人夫妻离婚后,当事人想凭借另一方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其银行存款是不可以的,银行存款属于个人隐私,只有存款当事人本人或公检法部门根据案件需要才可以依法向银行发出查询存款的要求。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自己或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自己名下银行存款,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询,如下: 1、当事人可以带着自己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当地银行网点查询自己名下银行存款; 2、公安部门、、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因司法办案需要,可以依法带着司法文书随时到上述地点查询、查封涉案当事人银行存款。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只带身份证可以吗
首先,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只携带身份证是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还需要携带双方户口本或者户籍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其次,如果当事人的结婚证丢失,那么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再次,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户口本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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