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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享有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初审权,但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以下三类第一审民事案件:
(1)涉及重大对外关系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则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力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第二十条则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以下两类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被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则规定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同一诉讼涉及的多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位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那么各个该等人民法院均拥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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