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协助销毁犯罪证据的行为则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类罪行是针对那些故意包庇、转移、收购、代理销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隐藏和掩盖本应受到法律严惩的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人员所设定的。
在该种情况下,即使是在明确知晓正在处理的物品源自非法途径且是犯罪所得及其对应收益的前提下,依然选择参与到销赃活动中来,那么很有可能会触犯这一罪名。
对于这类罪行的量刑标准,会依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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