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讨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该罪行属于结果犯,只有当其结果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该罪行才会成立。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直接故意并不影响罪行的成立,全案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才是关键。相对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违法的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只有危害程度较大的操纵行为才构成该罪。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时,需要关注全案情节的严重程度。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结果犯,这意味着只有当其结果(即操纵价格)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该罪行才会成立。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对来说,违法的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大,达到非以刑罚加以惩治程度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操纵行为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操 纵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价 格 罪 的 成 立 条 件 是 什 么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一,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成立条件。
首先,该罪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即通过扭曲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形成或者改变证券、期货交易量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2.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二是情节严重。其中,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作为刑罚的一种形式。单位犯罪则需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一种严重危害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当其结果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该罪行才会成立。全案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相对来说危害程度较小,只有危害程度较大的操纵行为才构成该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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