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财产损害责任判决书法律规定:
1、侵权财产损害责任判决书及其法律规定
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3、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
4、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
一、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范围
1、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是由于环境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缓慢性的特点,对环境的侵害是不间断的,对环境的影响是缓慢的、渐进的、累积的,因而在考虑损害赔偿时应包括:第一,直接损失,即既得利益的丧失或现有财产的减损,应直接计算;第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应计算在内。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
2、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的侵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人身损害的主要表现形态有三种:第一,因环境侵权致被害人丧失生命(死亡);第二,因环境侵权而导致人的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受损,使人的组织器官缺失或丧失其功能,如造成残疾等;第三,因环境污染而致人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以及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受到损害,如受害人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而导致某种疾病等。对人身损害一般依人身损害的程度确立赔偿范围,即由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以因伤害人身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作为标准,损失多少财产就赔偿多少。人身损害越重,赔偿就越多;而人身损害较轻,赔偿则相对减少。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如原告因住宅附近的噪声污染而致神经衰弱。在英美法中,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得主张精神损害,而在对人身或人格侵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均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损害主张救济。
二、违约之诉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吗
1、违约之诉不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因“违反约定”而赔偿,因此法律规定违约赔偿可以以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形式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诸多项目中,精神损害赔偿是被排除在外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是象征性的补偿、抚慰性质,既谈不上实际损失之说,更谈不上事先约定,它完全是从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演化而来。
三、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因房屋等发生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应该适用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行为人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害赔偿的数额,如果有鉴定结论,就应以鉴定结论为准。虽然发生的事故原因都是火灾所引起的,但是,由于发生火灾的场合不同,引起火灾的行为人的属性不同,因而有些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有些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所以应针对不同案情的实际情况,来分别确定此类案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本案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就赔偿数额而言,除了依据鉴定结论外,应结合火灾现场残留物、未烧毁物品残值等材料综合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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