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老屋在黄浦江边上,是早年由父母建造的私有房屋,父母过世后,只有弟弟一家人住在里面,日前我与这弟弟一起去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析产手续,被告知该处房产已经冻结,不能办手续了。
请问:不久那里动迁,父母作为业主已经去世,房产出让将由谁来签字?是否只要住在原址的子(或女)作为户主一人签约就行了,不住在里面的子女对房产有没有继承权?他们的权益在动迁时到何处登记?
律师答疑:
私房原产权人去世后,其产权应归其继承人所有,继承人有多个的应为共有产权。在房屋拆迁补偿中碰到上述情况
,动迁协议应与所有产权人一起签定。
协议的签定每个共有产权人都要签字。其中,补偿方式的意见要有一致性,这个问题应由每个共有产权人之间协商来定。
补偿安置涉及的是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因此该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不能达成一致,那么补偿安置也无法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补偿安置不涉及财产占比问题。另外,在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中你如果可以作为继承人,即为产权共有人之一,按规定应参与协议的签定,其中对补偿安置方案您应该积极和其他共有产权人进行协商(主要涉及的是财产占比问题)。对此产生异议的话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家庭内部问题,二是协议的签定问题,对该两方面问题主要的是通过家庭内部协商,其次可以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最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司法诉讼。
作为私房主要是讲产权,你既然拥有部分产权,要求的就是对私房产权的补偿,而不是对居住户口要求的补偿,因此动迁协议必须共有产权人一起签字。但在实际的补偿安置中,作为拆迁人还是要考虑到该私房实际居住人口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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