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适用范围,我们将着重讨论以下三个方面的主题:
(一)对于身体权遭受侵害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寻求适当的救济方式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可以向侵权方主张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侵害身体权通常并未导致严重人身伤害,进而也几乎没有或者极少可能产生财产损失。
因此,采取补偿性赔偿抚慰金为主导,同时辅助财产损失赔偿的方法,无疑是最为适当的解决方案;
(二)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案件又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涉及到健康权被侵犯并给受害者及其近亲属带来精神痛苦以及精神创伤的情形,无论是否已造成残疾现象,均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三)当生命权遭到侵害时,其所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通常表现为直接受害者的离世和其近亲属的丧失。
因此,为了保障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故意或过失非法侵害他人而致死的行为,当事人及其父母、子女以及配偶等近亲属所承受的精神煎熬和精神创伤,无疑都应当给与相应的金钱补偿,以聊表慰藉。
关于请求权人的范围界定,我们认为仅以受害人去世之时为准,包括还在腹中的胎儿在内。
即便请求权人为未成年或患有精神疾病者,也理应包含在此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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