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最新规定实施
时间:2023-05-05 15:41:50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了解,自去年8月1日起,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在确认怀孕后,可持相关资料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孕期检查、分娩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等,不需要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在就诊医院报销。目前,全市已有18422人次享受便利。

知识窗

1、停工留薪期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内容,以及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确认。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

为了方便城镇居民参保,分散同时办理带来的诸多不便,我市的城镇居民参保时间分为集体参保时间和散户参保时间。其中,学生的集体参保时间为9月份和10月份,由学校集中办理,学生把钱直接交给学校即可;其他居民的集体办理时间是11和12月份,由街道或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村或居委会集中办理。在此之后,3月份以前为散户办理时间,超过这个期限,各个经办机构虽仍随时受理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手续,但是,没有政府补助,缴费总额全部由个人负担,同时还产生3个月的免责期,期间发生的治疗费用不能报销。

3、领取失业金人员是否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参保后,自当月起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4、我市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治疗病种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保守治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组织器官移植出院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的医疗费用;

(2)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冠心病,肺心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高血压病,类风湿病,Ⅰ、Ⅱ型糖尿病;

(3)帕金森氏病,脑垂体瘤,进行性延髓麻痹,重症肌无力,柯兴氏综合征,神经性耳聋,尿崩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神经性肌萎缩,脑白质多发性硬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MDS),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溶血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纤维化,白塞氏病,皮肌炎,硬皮病,脂膜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系统性红斑狼疮(SLE);

(4)结核病抗痨治疗,甲状腺机能亢进,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精神病(含抑郁症);

(5)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肺纤维化,支气管哮喘,痛风,结石病,慢性结肠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前列腺肥大,慢性前列腺炎,慢性盆腔炎,慢性附件炎,更年期综合征,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肢端坏疽,创伤性关节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银屑病,白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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