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损失赔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也是保险索赔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损失赔偿原则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试图从保险的起源出发,分析保险的基本功能和具体原则,并结合寿险来说明损失赔偿原则在寿险中的具体应用。关键词:损失赔偿原则;人寿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医疗保险I.分析保险原则首先是损失赔偿原则,保险实践中运用损失赔偿原则的原因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的出现。现代保险起源于现代意大利海上保险。当时,意大利商人签署了一份船舶保险单,约定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合同无效;如果中途发生损失,合同成立,损失由另一方(保险人)承担。因此,在现代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的基本责任是在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海上保险被公认为现代保险的萌芽,因此人们普遍认为,保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被保险人难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和损失。在各国学者关于如何界定保险的相关研究成果中,损失理论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损失理论认为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安排,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赔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有损失的,赔偿;没有损失的,不赔偿;损失多的,多赔偿;损失少的,少赔偿。”。因此,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说损失赔偿原则贯穿于保险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其次,通过对保险基本功能的分析,得出在保险实践中必须坚持损失赔偿原则的结论。保险功能是保险的固有功能,主要由保险的性质和内容决定。通过对保险起源的分析,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担风险和赔偿损失。这两种功能相辅相成。损失赔偿是保险的最终目的,风险分担是保险处理事故的技术手段。保险损失赔偿功能的主要目的是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物在获得保险赔偿时,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态或实物使用价值。因此,保险只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并不能增加社会财富。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赔偿而实现价值增值、财富增值或额外收益。损失赔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灾害和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的需要。坚持损失赔偿原则是保险索赔实践的基本要求。在保险理赔中坚持损失赔偿原则,可以保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赔偿功能。被保险人不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经济损失赔偿的,违反保险功能,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相反,被保险人就同一损失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总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如果被保险人的行为不受限制,就会在损失的基础上获得额外的收益,从而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导致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损失或骗保,影响保险人的正常经营。因此,损害赔偿原则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束,是对双方合法利益的保护。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赔偿原则的衍生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将责任和赔偿金额分摊给保险人,使被保险人得到全额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2)代位求偿原则是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时,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履行赔偿责任的,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依法享有追偿权。同时,被保险人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如果不受代位求偿原则的限制,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从第三人和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即双倍赔偿。如果双倍赔偿的金额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赔偿,这是违反保险赔偿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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