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欺诈买卖二手房引发的法律纠纷有哪些
时间:2023-05-08 09:25:18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类:房屋面积不实。中介公司通常是根据前一家公司提供的口头信息上市的。有时所列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如面积、房龄等),可能是由于之前公司故意隐瞒、中介工作失误(如登记错误)或中介故意招揽客户所致。

第二种类型:未提供原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很常见的情况是,签订合同的一方不保留原件,或者只留下一份合同复印件,然后根据自己的意思修改合同。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因此,如果中介在与中介签订合同后拒绝提供原件,就必须拒绝签字。第三类:欺骗上下级吃差价。价差扰乱市场秩序,给客户造成损失。以防万一,在与上级或下级会面时口头确认成交价格。

第四类:私下收取中介费。个别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未开具正式发票的情况下私自接受业务并收取佣金。这样一来,一旦出现问题,中介公司就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类:任意确定存款。在交房押金时,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都会确定,比如总价、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等。不过,也有一些中介机构在收到定金时不签订合同确认主要内容,而只是写一张定金收据。第六类:诱使下一个家庭付定金。定金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买方反悔,定金将丢失。如果卖方反悔,定金将双倍返还。在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之前,通常会先签订一份押金协议,这样就把双方联系在一起,避免一方背信弃义。正是因为定金有这样的作用,所以一些中介业务人员在客户不了解定金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诱使客户支付“意向金”或“定金”来约束双方,以达成交易。

第7类:强制性独家佣金。中介合同中规定,购房人看房后不得与房东私下交易。这是中介为避免客户“跳中介”而经常采取的做法。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佣金是中介公司生存的基础。如果购房者通过中介认识房东,然后私下与房东交易,中介公司就收不到佣金,这当然不利于中介公司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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