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新闻发布会昨天透露:二手房买卖中因中介公司违规操作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相关诉讼数量不断上升。
据不完全统计,仅浦东新区法院去年1月至今年5月底,就已受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案673件,其中约30%涉及中介;杨浦区法院去年以来共受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案395件,涉及中介的案件为11%。
欺上瞒下赚差价
为换新居,徐先生急需将现住的一室户老房出售。找到中介公司后,徐先生便“大权下放”:全权委托中介寻找买方、商定房价、签订合同,只求到手26万元即可。中介公司很快找到下家,并将26万元房款付给徐先生。
事后徐先生得知,中介公司与下家商定的交易价为35万元,中介公司多赚了9万元,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差价款。最终双方和解,中介公司退还徐先生9万元,徐先生撤诉。
【法官提醒】
买卖双方应选择资质、信誉好的中介公司;磋商房价、签订买卖合同等重要环节,买卖双方应亲自参与;交付定金、房款时,买方也应直接交付卖方。
虚填房价惹官司
张先生在中介公司看中王先生挂牌出售的一套房屋,但双方一直谈不拢。中介公司帮王先生出主意:在合同中将房价填低,以减少契税金额。于是,96万元的成交价在合同中被填成87万元。
不料,张先生转眼向法院起诉,以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为依据,要求王先生返还多收的9万元。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他的诉请,同时对中介公司的违规行为予以批评,并责令王先生补缴税款。
【法官提醒】
对于中介公司要求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等,买卖双方都应仔细查看条款,不合理的条款应及时要求修改,并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提供规范、名实一致的合同条款。
“霸王条款”套牢客户
樊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出售委托协议》后,中介公司很快带购房人韩先生来看房,但未达成买卖合同。不久,樊先生和韩先生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的介绍签订了买卖合同。
原来那家中介公司将樊先生告上法庭。中介公司认为,当初的协议约定: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本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一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但明显侵犯委托人的自由选择权,故对中介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买卖双方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前,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免轻易应允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给自己利益造成损害。
全文9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