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定,省属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由省劳动厅负责;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2、在定点资格审定的基础上,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根据职工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若干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让职工在若干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个定点药店选购药品。
3、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售药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方配药、合理收费、优质服务。
4、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年审制度,根据年审情况实施奖惩,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10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0日
参见:《关于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批复》(皖政秘[2000]151号)
发布日期:2000年7月29日
执行日期:20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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