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终止租房合同而引发的押金问题,根据通常情况分析,押金原则上应予退还。
此类情形下,出租人向承租者收取押金的初衷在于,授权其对租赁房屋及相连配套设施进行有效、合理地使用,同时为了保障租赁资产在使用期间免遭损坏或破坏,从而防止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采用了设定押金的策略。
因此,无论是租赁关系自然终止,亦或是任何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约,若租赁资产并无遭受严重损毁,理论上都应依照常规流程返还押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例情况下,若双方在租赁协议中已清晰列明,如一方因违反约定事项而提前撤销合同,方需按照押金额度来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但若租户违背合同期限提前撤离,这即构成提前解除合同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该类违约责任,应依法依规根据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如租赁协议中缺乏具体规定,则可依据出租方实际所受的经济损失程度,由违约方负责支付赔偿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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