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
(二)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三)接受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
(四)接受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
(五)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
(七)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
(八)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公开审理案件
(九)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人民法院应当把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作为接受监督的一项内容,认真查处
(十)重视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的联系制度
(十一)接受人大代表检查法院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法院工作的评议
(十二)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意见
(十三)建立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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