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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民主监督的形式吗

2022-12-19 17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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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民主监督的形式。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制度。 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2019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2016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据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过去,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后,原来的监督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调整思路,落实法律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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