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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任职期满,职务自动免除。对于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即使任职期限未满,也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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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任职期满,职务自动免除。对于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即使任职期限未满,也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职务。比如,人民陪审员法在2020年决定基础上,增加规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担任员、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名单的,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这些人员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就不能再担任人民陪审员。
不执行法院的裁判,本身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权威,也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不宜作为裁判者参与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中来,因此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排除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范围之外。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人民法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意味着曾被纳入的人员履行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重新获取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公民监督交通警察执法活动作了专门规定,除了监察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以外,社会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交通警察执法活动。这是考虑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服务的,应该也必须接受社会和公民的广泛的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经常要与社会组织和公民发生联系,其执行职务的活动更是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执行职务活动是否违法违纪,公民和社会是了解的,也是最有发言权的。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的监督形式是多样的,渠道是多种的,既可以对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改进的意见,也可以通过社会舆论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其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这是一种义务性的规定,不能想接受监督便接受,不想接受监督便自行其是。而且法律还强调必须是自觉的接受监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应公布举报电话,对公民的检举、控告、投诉,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应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这样保证了公民监督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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