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未赔偿是否属于诈骗”的问题,在前面介绍的文章中已经给予了明确且详尽的回答。
根据保险诈骗罪的司法定义及其犯罪构成要素来看,诈骗犯罪既要有特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又需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态。
然而,仅仅因为保险未能得到赔偿就将其视为诈骗行为,这显然是不准确的。
然而,如果有人蓄意不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获取不当利益,那么这种行为无疑会触犯保险诈骗罪。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条款,而且还可能对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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