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险案件在经过调查后却遭拒绝理赔的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欺诈性投保,这需依据实际情况加以全面分析。依照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即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蓄意编造虚假的保险标的物、创设伪造的保险事故或者虚报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之情形,从而欺骗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的犯罪行为。若被保险人在遭受车险事故并寻求保险理赔时,尽管经调查证实其所提交的材料并不符合逻辑,但并无故意编造虚假保险标的物、创设伪造的保险事故或者虚报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等违法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被视为保险诈骗罪。
然而,倘若被保险人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那么他就很可能会触犯保险诈骗罪。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个人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者,或单位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者,均属于“数额较大”范畴;个人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者,或单位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5万元及以上者,均属于“数额巨大”范畴;个人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者,或单位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者,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范畴。因此,对于车险案件在经过调查后却遭拒绝理赔的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欺诈性投保,这需依据实际情况加以全面分析。若被保险人确实存在故意编造虚假保险标的物、创设伪造的保险事故或者虚报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等违法行为,那么他就很可能会触犯保险诈骗罪;若并未发现上述违法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无法将此种情况归类为欺诈性投保。如您对此仍存疑虑,建议您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获得更准确的解答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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