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性质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企业
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1.2%(从2013年10月1日起)
其他用人单位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
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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