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监狱要进行劳动改造。
1、入监教育阶段
服刑人员从看守所到监狱以后,首先到教育监区进行学习改造,监狱会给服刑人员发放统一的囚服、餐具、洗漱用品等,一般还会安排简单的体检。新入监的服刑人员一般都会安排住在过渡监室,所谓过渡监室就是让服刑人员有个到监狱的适应期,一般管的相对比较严格。等住宿安排好了以后,就正式进入入监教育阶段的改造学习。
2、劳动改造阶段
入监教育阶段结束以后,服刑人员就会被转入劳动监区进行劳动改造,俗称“下队”。一般来说长刑期的服刑人员会安排在一个监区,短刑期的服刑人员会安排在一个监区,这样避免服刑人员间因为刑期长短不一产生心理压力。
另外,刑期不一样,所从事的工种也不一样。一般刑期长的会从事服装加工等,因为这可以让服刑人员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可以帮助服刑人员出狱后谋生就业。短刑期的一般从事简单的手工活,比如说箱包、电子制品等。
3、出监教育阶段
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就会重新到教育监区进行出监教育,其实也就是修养生息,准备回家,这个阶段的管理比较松,基本作息时间和入监教育阶段差不多。一般释放前一到两个月就可以蓄发。有些监狱没有出监教育,在劳动改造监区刑满后就直接释放。
在看守所服刑和在监狱服刑一样吗
在看守所服刑和在监狱服刑是不一样的。罪犯在看守所服刑的,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才由看守所提供,在监狱服刑的,应当由监狱统一发配,不需要罪犯本人提供,在看守所服刑的,不需要进行较多的劳动,在监狱服刑的,必须进行劳动改造,不进行劳动改造的,属于不服从管理,会有一定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六十九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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