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逃债的现象如下:
1、公司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行为,留下企业空壳;
2、借资产重组为由将原单位全部资产和资金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单位名存实亡;
3、利用企业分立的形式将资产转移到新设的企业,老企业承担全部债务。
公司破产逃债的现象有哪些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
将资产转移到新设的企业,然后根据分立协议由老企业承担全部债务,然后由老企业宣布破产,甩掉债务。
一些企业通过投资的方式转移资产,使原来的企业仅剩下空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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