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若感情疏离,欲望离婚者可透过下列途径实现其意愿:
1.如夫妻间能够就离婚事宜、子女监护权、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共识;
那么可以选择双方亲自前往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区的婚姻注册机构,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详尽的离婚协议,以此办理正式离婚手续。
2.而当无法就上述各点达成统一意见时,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其中一方可以向对方住所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婚;
当被告的户籍地址与其实际居所并非同一地点时,应由后者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该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是认定为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将会批准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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