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诉讼事项不牵涉到任何财产权益:
每宗案件收取费用为人民币8,000元至100,000元不等;
(二)若诉讼事项涉及到财产权益:
每宗案件需要缴纳基本服务费用10,000元至20,000元。
当争议财产价值超过100,000元时,则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进制计算。
争议财产价值的计费比率如下:
在争议财产价值人民币1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例在5%至6%之间;在争议财产价值人民币1,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例在4%至5%之间;在争议财产价值人民币1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例在3%至4%之间;在争议财产价值人民币50,000,01元至10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费比例在2%至3%之间;在争议财产价值人民币100,000,01元乃至更高的部分,收费比例在1%至2%之间。
对于争议财产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0,000元的部分,收费比例固定为0.5%至1%。
(一)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且不涉及任何财产权益的情况下:
每宗案件收取费用为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不等;如果案件涉及到财产权益,则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收费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二)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若未涉及财产权益:
(1)作为被告方律师:
每宗案件收取费用为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不等;
(2)若作为自诉人或受害者的代理人:
每宗案件收取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不等;当案件涉及到财产权益时,则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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