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捡拾她人的身份证到银行开户而引发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最终,法院调解被告李某(女)协助原告高某(男)到银行取款销户,原告高某给付被告李某误工损失费500元。
2009年3月5日,原告高某向法院诉称:2007年3月16日晚,其在丰台区住所附近散步,捡到姓名李某的身份证一个,因本人身份证正在办理中,遂用拣到的李某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并购买基金。后因长期未用,将所开户密码遗忘,造成所开户内的钱款不能取出。故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协助自己进行挂失并将银行存款返还原告。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捡到我的身份证不予归还本身就已经违法,其还利用我的身份证到银行开办账户购买基金,现在将银行密码忘记才想起找我,我不同意协助原告进行挂失。
本案审理中,法官首先对原告捡拾她人东西不予归还的行为予以批评,然后积极做双方的工作,让原告认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的错误,然后又让被告认识到该户内的财产属于原告,被告无权得到。考虑到被告因此几次需要去银行协助办理,给被告造成误工损失,故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原告同意给付被告误工损失500元,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取款销户手续,原告给付被告误工损失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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