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指定监护人作用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监护人也要承担起管教好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责任,对于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受到法律的监督。
一、监护人指的是什么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和其他精神障碍严重的人应当设立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关于监护的设立方式有什么
关于监护的设立方式有:
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首先由父母担任。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应当按照下列人员的顺序担任:祖父母、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和组织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不能行使监护权,可以委托他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监护责任。委托监护人为委托监护人;
4、遗嘱监护。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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