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收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具体闲置费由当地国土部门按照当地有关规定计算。土地闲置费征收的具体标准如下: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总出让金的0.8%; 3。工业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各类土地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总额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合同出让金总额的20%。二是对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未办理土地划拨手续的闲置土地,按照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累计征收时间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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