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如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都有什么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角色作用的方法
(一)大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筹备期)有所作为。
破产案件受理筹备期是各方利害关系人博弈的重要关头。大债权人要对破产程序的走向施加影响,例如,管理人的指定;重整程序采用接管模式还是监督模式。
(二)立足债权人会议成债权人委员会为维权基本点。
破产法强调的是债权人组织的监督权,而不是债权人个体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中,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债权人维权要点;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是维权要点。
(三)组织专业团队,建立机制,开展对管理人的监督。
专业团队的报酬,可以从破产财产开支,并设立激励机制。监督的主要内容:债权核查,进行抽查;审查清算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积极关注账外资产清查和重大佩公工作;监督资产处置与企业重组。
(四)积极配合和支持管理人工作。
在重整案件中,积极引入重整方;在资产处置中,积极引入买受人;债权人聘请的专业人员配合管理人工作,弥补部分案件管理人专业水平或力量的不足。
(五)积极与法院、政府开展沟通和交流,寻求各方支持。
1、破产实务工作经常是各方利益平衡、妥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削减大债权人的利益经常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段。
2、大债权人不但需要积极跟进破产程序,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积极争取法院、政府、管理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依法申请更换。
申请更换管理人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证,申请更换管理人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是否申请更换管理人由法院最终决定。
(七)对重整期间内难以彻底清查债务人账外资产的企业,坚决主张进行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将债务务人有价值的营业事业出售给其他企业,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延续,而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连同外壳进行破产清算。出售式重整将重组和清算相对分离,清偿率精确可靠;其清算部分无时间限制,有利于彻底清查企业账外资产。
三、对破产清算管理人决定不服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破产清算管理人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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