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双方是否可以就合同终止后“可用利益”的损失索赔,当事人可以就“可得利益”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则应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可用利益”,但有限制,即要求的损失存在,与违约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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