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7、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二、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
原件复印件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无10纸质申请人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0纸质申请人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无11纸质申请人
4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无10纸质申请人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4、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01纸质申请人
6营业单位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户的证明文件;
5、申请“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应符合《茂名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
01纸质申请人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1纸质申请人
8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1纸质申请人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
10纸质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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