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所需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
一、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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