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辞、退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
(3)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
(4)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
(5)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6)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
(7)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
(1)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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