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0日,家住在海林市的姚先生在某电视台的广告中看到了一个手机广告,手机的品牌是金鹏超薄影音待机王,价格为人民币1,680,00元整,广告中还承诺此款手机功能齐全,待机时间为30天。于是。消费者姚先生就按照广告中的地址给厂家汇款了,订购了此款手机。等货发到家后,消费者就发现了发来的手机与广告中见的手机的外型和型号都不符,并且手机待机时间也不像广告中宣传的那样,只用了一天多就没电了,于是,消费者马上同厂家取得了联系,要求厂家给调换一部同广告中宣传一样的同款手机,如来没有同款手机,就给予退货,但厂家却迟迟不给明确的答复,消费者感觉电视中的广告欺骗了自己,前来海林市消协投诉,要求给予帮助。
海林市消协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展开了详细的调查,经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且此广告还在某电视台播放,销售的手机外型和型号和宣传的都不符合,手机的待机时间经使用后发现根本不能待机30天,消费者为保全证据自费录制的录象费用为180.00元整。海林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在查明情况属实后,多次与厂家联系,详细的为厂家负责人讲解了《消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厂家就消费者反映的情况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后经调解双方依据《消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达成了协议:
1.由经营者为消费者调换另一款价值为1580.00元的手机,退还多收的100.00元钱,现在使用的手机由消费者退还给厂家。
2.消费者录像花费的180.00元钱由厂家支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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