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与伤残赔偿等级a级医疗事故的高低有何关系:对患者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
本条例赋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制定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32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医疗事故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根据标准,一级医疗事故分为两级,即:一级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医疗事故(重要器官丧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赔偿,有特殊医疗依赖,生活不能自理)。
根据标准,二级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级医疗事故、二级乙级医疗事故、二级丙级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根据标准,三级医疗事故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该标准没有对4级医疗事故进行重新分类。该标准以造成病人明显人身伤害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为标准,列举了16例。
根据该标准,从1b级医疗事故到3e级医疗事故的相应伤残等级为1级到10级:
(1)1b级医疗事故为1级伤残;
(2)2a级医疗事故为2级伤残;
(3)二级B级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
(4)二级C级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
(5)二级D级伤残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
(6)三级a级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
(7)三级B级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7级伤残;
(8)3级C级医疗事故为8级伤残;
(9)3级D级医疗事故为9级伤残;
(10)3级e级医疗事故为10级伤残。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并应索赔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到医疗机构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2人。
被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伤残标准索赔,只能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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