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吉安市青原区法院作出调解,判令被告高某偿还原告刘某、曾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万元,剩余3.5万元未支付。判决生效后,高某未履行义务。
执行执行立案后,高某一直逃避执行。8月18日中午,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将高某车辆查封并锁住。及时控制财产后,执行法官又来到高某家中,在其门上张贴执行裁定书。直到此时,高某才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将车辆解除扣押并自觉到法院将执行款3.5万元履行完毕。
意义
执行法官通过加大执行措施的适用力度,使案件的执行期限大大缩短,案件的执结率也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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