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理解如下:
1.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2.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3.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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