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中病情稳定后可以做工伤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的区别是什么?
1、申请部门不同。
根据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认定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申请;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该向当地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所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申请。
2、审查程序不同。
在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后30天内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会根据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医疗工伤诊断书、企业工伤报告等资料,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则是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以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也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法律效力不同。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后被驳回的,工伤认定结论即生效,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证明力;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在被司法机关采信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对当事人无影响。
4、法律后果不同。
工伤认定结论一经作出,如果认定职工属因工负伤,职工就可以享受报销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待遇,工伤医疗期还可领取工伤津贴;而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如果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则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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