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倘若遭遇到了关于购房定金不应当被予以退还的状况时,可以尝试采取下列几种途径来妥善地处理此类问题:首要步骤便是同房地产开发商或卖家展开积极且富有成效的对话及协商,以期在回收定金方面达到共识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其次,要求消费者协会出面进行调解与处理,这不失为一个相当可靠且实用的途径;接下来,通过拨打全国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进行投诉与举报,亦能产生类似的效果;而当上述所有措施都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之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全额归还购房定金,便成为了最终的解决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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